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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全程測溫記錄,疫苗不得接收
無全程測溫記錄,疫苗不得接收
國務院於日前公布並施行了《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規定,建立疫苗全程追溯製度,實現疫苗小包裝單位的全程可追溯。此外,《決定》還要求疫苗儲運全過程不得脫離冷鏈並定時監測記錄溫度,無全程溫度監測記錄的不能使用。
看點一:集中采購取消疫苗批發環節二類疫苗短期或漲價
在條例修訂之前,藥品批發企業經批準後可以經營二類疫苗,根據修改後的條例,今後,**類疫苗由省級**預防控製機構組織在平台上集中采購,由縣級**預防控製機構向疫苗生產企業采購後,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北京大學醫學部**學係教授王月丹認為,這意味著疫苗質量更有保證。但同時,二類疫苗管理成本可能會增加,市場競爭會減少,短期內價格會比以前提高。
看點二:全程冷鏈儲運過程不能脫離冷鏈無全程記錄不能使用
決定強化了疫苗全程冷鏈儲運管理製度,要求疫苗儲運全過程不得脫離冷鏈並定時監測記錄溫度,對冷鏈運輸時間長、需要配送偏遠地區的疫苗還應加貼溫控標簽。在疫苗購進環節,疾控機構應當索要疫苗儲存、運輸全過程的溫度監測記錄,對不能提供全過程溫度監測記錄或者溫度控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購進,並應當立即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看點三:全程追溯追溯到小包裝接種記錄少保存5年
針對非法經營疫苗係列案件暴露出來的疫苗全程追溯製度不完善、接種記錄製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決定》規定建立疫苗全程追溯製度,相關企業和單位應記錄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實現疫苗小包裝單位的全程可追溯。
此外,《決定》細化了條例有關接種記錄的規定,要求接種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
看點四:嚴厲問責發生特嚴重安全事件地方領導應辭職
《決定》還加大了處罰及問責力度。針對向縣級**預防控製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類疫苗,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等嚴重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增設給予責任人員5年10年的禁業處罰。
在發生特彆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或者連續發生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也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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